廣西縣域科學發展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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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縣域科學發展促進會章程


廣西縣域科學發展促進會章程

(廣西縣域科學發展促進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社會團體名稱:廣西縣域科學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Guangxi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County Economy”(縮寫:GAD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關心支持廣西縣域科學發展的科研院校、社會機構、縣域單位代表、企事業單位、以及區內從事縣域科學發展的實踐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國內知名人士等自愿組成、依法登記注冊的專業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響應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關于發展壯大縣域經濟的號召,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推進我區縣域科學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整合社會資源,集聚社會力量,開展縣域調研、縣域規劃、縣域宣傳等相關工作,服務縣域經濟,為促進我區縣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協助政府宣傳和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快廣西縣域經濟發展的決定》及自治區關于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決策部署,研究、總結、推廣縣域科學發展的典型經驗,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推選、評比、表彰支持縣域科學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宣傳廣西縣域科學發展成就,傳播廣西縣域科學發展信息,提升廣西縣域科學發展形象。
    2、協助政府規劃制定我區縣域科學發展戰略;協助政府部門對縣域相關產業和項目進行策劃、規劃;整合社會各方面資源和力量,為相關產業和項目提供咨詢、協調、融資、培訓、宣傳等服務,推動縣域特色產業發展,打造我區縣域經濟品牌。
    3、推動和開展縣域科學發展理論研究,組織和舉辦學術論壇,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為全區各級黨委、政府促進縣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4、參與策劃組織舉辦縣域產品展覽展銷、投資項目洽談等活動,幫助縣域單位引進人才、技術、項目和資金,促進縣域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5、加強與有關機構及全國兄弟省市(區)的聯系,互通信息,相互協作,擴大廣西縣域經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6、建設廣西縣域科學發展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運營維護“廣西縣域經濟網/廣西縣域科學發展網”,編輯出版會刊、發展報告、年鑒、縣域經濟通訊等出版物。
    7、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托,為各縣域單位提供經濟社會發展咨詢服務。
    8、承擔其它相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入會并愿意承擔和履行會員各項責任和義務的縣域、企事業單位;
    (三)熱心支持并推動縣域經濟發展的大中型企業和科研院(所)高校;
    (四)從事縣域科學發展理論研究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社會組織;
    (五)其他自愿入會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相關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理事會委托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原則上由部分縣域單位領導、部分企事業單位領導擔任,并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原則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必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補常務理事、理事?h域單位的代表若離開工作崗位,其常務理事、理事職務自行卸免,并由其接替人員自動接任本會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群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批準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監事會,其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五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監事的職責。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及領導成員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對促進會成員違反促進會紀律,損害促進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促進會的財務狀況及財務收支進行監督,有權對本會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四)當理事會領導的行為損害促進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對促進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處理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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